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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部

  保險部

 

保險部本著服務農民,辦理家畜保險、代辦汽機車險、家畜運銷傷亡保險,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農保、全民健康保,並免費協助被保險人申請生育、殘障、喪葬津貼等各種給付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申請與發放。

 

主要業務:
        
  1. 辦理農民(全民)健康保險。
  2. 家畜保險。
  3. 家畜運輸傷亡保險。
  4. 代辦汽機車(強制)險。
  5. 代辦旅遊平安險。
  6. 免費協助被保險人申請生育、殘障、喪葬津貼等各種給付。
  7.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與發款。 
  8. 殯葬禮儀服務。
  9. 農民職災保險
  10. 農民退休儲金

 

農保給險三部曲
        
  1. 打個電話來洽詢:打個電話來洽尋,也是不錯的選擇;問明所需的證件,簡單一次就搞定。
  2. 郵件掛號來辦理:寫好申請的郵件,投保單位蓋了章;郵政辦理真方便,掛號寄送最安全。
  3. 自己親自來辦理:走一趟勞保局或農會,專人協助全程服務;所有狀況都了解,不用多少就領錢。 

 

農民死亡未領之老農津貼,繼承人應於六個月內請領 
        


 

 

農保投保注意事項
        
  1. 投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資格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被保險人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加保權益。 
  2. 自耕農之戶籍一旦與農地所有人不同戶,即喪失農保投保資格應辦理退保:以自耕農申請加保,戶籍必須和農地所有人同戶,如在加保的農會組織區域內戶籍變動,新戶內仍符合平均每人0.一公頃的農地,請檢具文件送農會審查通過後,自耕農資格仍然有效。 
  3. 農會會員領取農保或勞保殘廢給付後,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應不能再參加農保:依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九六三0五號函示,農會會員己領取農保或勞保殘廢給付後,如不能從事農業工作,自不能再參加農保。 
  4. 農地被徵收得繼續加保三年:自耕農之農地如因配合政府政策被徵收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可繼續保留農保資格三年,請檢具農地被徵收之通知文件至農會辦理續保。 
  5. 農地所有權人死亡請重新向農會申請資格認定:農地所有人死亡後,持該農地以自耕農資格加保者,請檢具農地繼承證明文件向農會申請資格認定,如經審查仍符合資格,保險效力不中斷。
  6. 被保險人失蹤後得免繳納保險費: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失蹤者,自其家屬辦理戶籍失蹤登記之日起免收繳保險費,其保險年資亦應同時中斷,放失蹤屆滿民法第八條所定期間,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時,按戶籍登記失蹤當月之投保金額計算,由其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農保投保給付項目 
        
  1. 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得申領二個月生育給付(20,400元),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流產者得申領一個月生育給付(10,200元)。
  2. 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致殘廢者,依其殘 廢程度(分為160項障害項目)一次發給殘廢補助費,其給付標準分為十五個等級,最高為第一等級,給付1,200日(408,000元)最低為第十五等 級,給付三十日。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殘癈診斷書所載殘廢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3.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十五個月(一五三、000元)

 

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須長期規則血液透析治療並經診斷殘廢者,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得請領殘廢給付,其給付標準為第七等級,給付四四0日(一四九,六00元)。
被保險人領取殘障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殘廢診斷書所載殘廢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農會會員領取農保或勞保殘廢給付後,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應不能再參加農保─依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九六三0五號函示,農會會員己領取農保或勞保殘廢給付後,如不能從事農業工作,自不能再參加農保。
申請給付期限:被保險人請領各種給付,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農保被保險人死亡,如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支出殯葬費之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申請殘廢給付,請檢具就診醫院開具之殘廢診斷書及殘廢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直接向農會辦理,手續簡便,本局及農會均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申請給付問題,請向農會洽詢。

 

戶籍遷移 
        
  1. 加保後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應主動向農會辦理退保。如仍從事農業工作,被保險人應主動檢具有關證明文作向新戶籍地之農會申請加保。
  2. 經新戶籍地農審查其投保資格通過且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其保險效力自遷入新戶籍地之日開始;如審查不通過,其保險效力自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停止。
  3. 如被保險人在未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資格審查前死亡,得由其親屬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之認定 
        

   

  1. 有農業以外專任職業者,不得申請參加農保。
  2. 農民申請加保應填具「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切結書」以供認定;但有其他資料或事實足資證明農民有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應不予認定。
  3. 若切結書填載職業為自耕農、佃農、雇農、幫農、果農、園農、農夫、家畜飼育、養殖等,認定為屬於農業之職業範圍,其他則為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4. 若切結書填載職業為「和尚」、「尼姑」、「學生」、「雜工」、「傭役」、「傭工」等視為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

 

保險部服務農民